如果有特殊原因无法如期收齐单证也必须视同内销征税么?

(一)根据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可延期申报的特殊原因: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逾期不申报有特殊原因的,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否则不再受理该笔业务的退(免)税申报,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三)延期申报所需资料:报关单、增值税发票、出口发票、延期申报申请(需按主管局要求写,有单位公章、法人签字或盖章)。